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法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涛与杨润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宋悦莹,女,满族,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杨润才,男,汉族,住所地肇东市。孙涛与宋悦莹、杨润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悦莹、杨润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涛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89000元及执行一切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悦莹、杨润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悦莹、杨润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悦莹、杨润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齐爱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