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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涂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53号原告涂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涂某起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