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涂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53号原告涂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涂某起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常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