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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8644号原告:李XX,女,XX出��,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刘XX,男,XX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年吵架,曾到婚姻登记处离过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分别是刘XX、刘XX,现均已成年。双方离婚后经他人劝说于2015年7月27日重新登记结婚,双方虽然复婚,但复婚后天天吵架,原告认为无法生活下去,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XX辩称:同意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年,1971年2月6日生育一子,名刘XX,1974年5月14日生育一女,名刘XX。2015年5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到黄岛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经他人劝说,于2015年7月27日复婚。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另查明,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房屋四间,地号为370284103249JC00201,该房屋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刘XX,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因原告现无其他房屋居住,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7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也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婚前财产房屋四间,应归被告所有,因原告并无居所,且无收入来源,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现双方均同意经济帮助款70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二、被告婚前财产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房屋一处(地号370284103249JC00201)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7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