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商初字第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舒昌盛、梁伟发与梁伟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昌盛,梁伟发,梁德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1008-1号原告:舒昌盛,建造师。委托代理人:范芙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可妮,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发,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力,上海市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德云,建造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昌盛诉被告梁伟发、第三人梁德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昌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昌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9元,减半收取4194.50元,由原告舒昌盛负担。审 判 长 吕亚锦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印孟娜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