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青岛一宇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振佩、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一宇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张振佩,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015号原告青岛一宇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中小企业创业园规划3号路西。法定代表人董作斌,总经理。被告张振佩,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长春路11-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一宇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佩、南京民生优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一宇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宇环保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培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