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刘彦红、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利,刘彦红,刘伟,王方福,侯继长,韩菲,东营紫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李小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彦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告刘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王方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侯继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韩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紫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787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利与被告刘彦红、刘伟、王方福、侯继长、韩菲、东营紫露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2元,减半收取5411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李小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