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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67号申请人: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敏。被执行人:樊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担保人:黄彩鹏。申请人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军、担保人黄彩鹏达成和解协议:黄彩鹏为樊军对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樊军未能按照承诺还款。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黄彩鹏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彩鹏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黄彩鹏在本裁定生效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铜陵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清偿115536.7元债务及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俞金文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