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与山东海新石油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709号原告: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丛培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洪广,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延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仁辉,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航石化工业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