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何小林与陈倍伟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汉中刑监字第00003号何小林:你因陈倍伟故意伤害一案,对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汉中刑一终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一、二审量刑不当不应判处陈倍伟缓刑,未按法律规定判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并应由陈倍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陈倍伟在案发当日与申诉人何小林发生争执后打伤何小林,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陈倍伟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何小林的经济损失,且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对其帮教,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审严格依照量刑规范化原则,综合决定宣告缓刑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何小林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本案起因系双方因玩牌言语不当,进而双方相互谩骂激化引发,何小林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责任,据此减轻陈倍伟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何小林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申诉人何小林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