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战军,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张宝忠,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