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吴某,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团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廖厚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