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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云红与徐周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高云红。委托代理人周晓明,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周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原告高云红诉被告徐周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侵权行为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对该案确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