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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81号原告詹某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双方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后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幼满负担。审判员林竹森二��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