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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兰,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兰,女,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效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建毫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淑兰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