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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程某某,农民。被告:史某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兴小区110楼2门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