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程某某,农民。被告:史某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新兴小区110楼2门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