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金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振起。委托代理人董洪茹,女,33岁,汉族,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潘金柱,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金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