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标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尹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4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昌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尹标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广州市恒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尹标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尹标生应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牌号粤A×××××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返还保险费3099.88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案涉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案涉车辆的下落,致客观上不能办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车辆下落不明,致判决暂不能履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展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