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