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