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升友与深圳市百事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友,深圳市百事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74号原告刘升友,男,汉族。被告深圳市百事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升友与被告深圳市百事通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刘升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