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冲与于小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冲,于小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87-4号申请执行人韩冲,村民。被执行人于小套,村民。申请执行人韩冲与被执行人于小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