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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冲与于小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冲,于小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387-4号申请执行人韩冲,村民。被执行人于小套,村民。申请执行人韩冲与被执行人于小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