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红与郭玉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15号原告李红。被告郭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郭玉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解静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