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梅某,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此后,李某电话告知本院其不想离婚,要求本院对该调解协议不予确认。9月2日,梅某以其经再三考虑决定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梅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