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国信利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国信利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39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国信利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国信利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国信利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国信利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小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