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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自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自发,刘四民,陈守治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新洪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何继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自发,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四民,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产业集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治,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上诉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自发、刘四民、陈守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刘四民、陈守志共给陈自发打有两张欠条,分别为2014年5月20日15万元的工程款欠条和2015年1月30日16万元工资款欠条,陈自发与刘四民、陈守志签订浙商工业园七号、八号楼施工协议的时间为2014年7月26日。由此可知,2014年5月20日15万元的工程款欠条形成时,浙商工业园七号、八号楼还未进行施工。对2014年5月20日15万元的工程欠款是否因浙商工业园七号、八号楼施工所形成的欠款,该欠款是否应当由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