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季玉芬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玉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772号罪犯季玉芬,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玉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玉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季玉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他奖分,其他奖分,其他奖分,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玉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玉芬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01月05日至201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