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建行诉中旗、刘振华、王洪水、白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负责人:程钢,行长。被告:德州中旗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栋,董事长。被告:刘振华。被告:王洪水。被告:白向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存款、土地、房产等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房产、土地等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