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白岩秀与赵守林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471-1号申请执行人白岩秀。被执行人赵守林。申请人白岩秀与被执行人赵守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守林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白岩秀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167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360元、执行费2200元,共计:155504.50元。但被执行人赵守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守林的存款等收入15550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柯有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