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体亮申请执行郑纪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135号申请执行人袁体亮,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郑纪华,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案由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袁体亮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被执行人郑纪华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涪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