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耿建林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林,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48号原告耿建林,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波,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林与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建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建林以被告李建军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建林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耿建林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