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赵淑敏、孙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淑敏,女,汉族,退休。被执行人:孙海林,男,汉族,退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芹与被执行人赵淑敏、孙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