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00312号���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下高士村聚集何某某等10人聚众赌博,赌资金额为人民币61250元,并从中获利人民币5600元。2015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浑南区下高士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违法所得,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小丽代理审判员 高亚男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