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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立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靖童诉徐静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靖童,任怡燃,徐静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立终字第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靖童,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生,住所地辽源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怡燃,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静茹,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辽源市。上诉人徐靖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徐靖童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海审 判 员  李恩林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