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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刑财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双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刑财字第16-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马双双。马双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甬镇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就罚金部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双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镇执刑财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朝宏审 判 员 李 辉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月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