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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兰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丁守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兰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