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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元林与李永龙、吴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林,李永龙,吴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李元林,男,生于1949年4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李永龙,男,生于1974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吴玉德,男,现年62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李元林与被告李永龙、吴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