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汽车驾驶学校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玲,李海涛,李海江,于有,张双凤,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玲,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住哈尔滨市。申请执行人李海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于有,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双凤,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杨东,住黑龙江省宾县。申请执行人李彦玲、李海涛、李海江与被执行人于有、张双凤、杨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哈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彦玲、李海涛、李海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彦玲、李海涛、李海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有、张凤双、杨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于有、张凤双、杨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0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彦玲、李海涛、李海江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有、张凤双、杨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