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初振元与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振元,姜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初振元,住甘南县。委托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姜巍,公务员,住甘南县。上诉人初振元为与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商初字第975号(应为(2014)甘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商初字第975号((2014)甘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