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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大连金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安,董事长。被告大连金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龙,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功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凤 蕊人民陪审员 王���楠人民陪审员 董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