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