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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邦贵与杨国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邦贵,杨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潘邦贵,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旁海镇水珠村三组被执行人杨国武,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人潘邦贵与被申请人杨国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8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申请人杨国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潘邦贵工资3520元。因被申请人潘邦贵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群连于2014年11月0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我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国武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除档案查封其名下粤A×××××汽车一辆外,均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杨国武下落不明。所查封的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评估拍卖。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国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杨国武下落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001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居诚审 判 员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