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某甲,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案由:离婚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3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3月16日生儿子张某乙。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耿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