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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晓明与陈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明,陈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曹晓明。委托代理人:高贤德。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明与被告陈龙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曹晓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