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曹晓明与陈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明,陈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曹晓明。委托代理人:高贤德。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明与被告陈龙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曹晓明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