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华与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62号原告杜华。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泽亮,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华与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合同履行地为咸阳市淳化县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属于本案辖区,合同履行地为咸阳市淳化县,本院或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行使管辖权,符合该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