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秀丽、谢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秀丽,谢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凯,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丽。被告谢凝。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置业公司)与被告张秀丽、谢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住房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住房置业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3元由原告住房置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雨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