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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娟利与魏彩霞、梁柯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娟利,魏彩霞,梁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韩娟利,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张卜乡,村民。身份证号:610126************。被执行人魏彩霞,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南新街。身份证号:610402************。被执行人梁柯,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梁建民之子。身份证号:610402************。申请执行人韩娟利与被执行人魏彩霞、梁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高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2008)高执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71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魏彩霞在银行的存款共计89792元。现申请执行人韩娟利已将申请执行案款89692元领走。本案执行费1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高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