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执行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云林与沈桂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云林,沈桂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沈云林,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所地诏安县。被执行人沈桂受,男,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沈云林与被执行人沈桂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沈桂受应付还申请人人民币2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沈桂受在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云林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