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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某、赵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4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无业。2014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赵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赵某伙同“红姐”、“翠姐”(上述二人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活动,后驾驶一辆没挂牌照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从河南省郏县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东区菜市场,主动与被害人姜某甲搭讪,以其丈夫有血光之灾,需将家中全部钱物拿出交给他们奉供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姜某甲现金4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赵某以及红姐各分得现金人民币13万元,翠姐分得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陈某、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赵某伙同“红姐”、“翠姐”(上述二人具体情况不详,公诉机关指控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利用封建迷信实施诈骗活动,后驾驶一辆没挂牌照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从河南省郏县来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小区东区菜市场,主动与被害人姜某甲搭讪,以其丈夫有血光之灾,需将家中全部钱物拿出交给他们供奉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姜某甲现金40.6万元。被告人陈某、赵某以及红姐各分得现金人民币13万元,翠姐分得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被告人陈某、赵某于2014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赵某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红姐”(大名不详)向陈某提议伙同“翠姐”(大名不详,赵某称“娥”)到太原市实施诈骗,陈某联系赵某参与诈骗。2014年3月19日,由赵某与“翠姐”寻找作案目标,在赵某找到一名老太太作为作案目标后,主动与老太太聊天询问老神医的住处,“红姐”扮演知道老中医住处的路人,带领其去小区找老神医,被告人陈某扮演老神医的孙子,以被害人丈夫有血光之灾为由骗取老太太钱财,后陈某分得13万元、赵某分得135000元、“红姐”分得13万元左右,“翠姐”分得5000元人民币,作案所驾驶车辆为王旭兵所有的事实。2、被害人姜某甲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证实2014年3月19日上午9时40分许,其在兴华街菜市场遇到自称其女儿同学的人打听老中医的信息,后有另一女子自称认识老中医,其便帮忙一起找老中医,走至兴华北小区23号楼4单元楼下,有个30多岁自称老中医孙子的男子说其丈夫近日有血光之灾,需要将家中值钱的东西供奉消灾,其便从建设银行取出403132.02元及部分现金共计40.6万元给了那名男子,后发现被骗的事实。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陈某爱人,其没有从陈某手中拿过钱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姜某甲指认出骗取其钱财的赵某的事实。5、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搜查,查获作案时使用的手机五部、车牌一副,并将该物品与作案车辆依法扣押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将被告人陈某、赵某抓获,后传唤至河南省三门峡市郏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的事实。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均无前科劣迹的事实。8、情况说明、证实“红姐”、“翠姐”身份在进一步核实中的事实。9、光盘,证实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太原市的活动轨迹的事实。10、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赵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姜某甲40.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姜某乙的谅解。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赵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赵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应予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应予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息 争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