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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54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某号“某某某某”网吧内,多次盗窃网吧电脑主机上的内存条共计13根,经鉴定,盗窃所得内存条价值2442元、201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某某”网吧被网吧工作人员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4月24日、4月30日、5月2日、5月5日前往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某号“某某某某”网吧内盗窃网吧电脑主机上的内存条,共计13根。经鉴定,盗窃所得内存条价值2442元、2015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某某”网吧被网吧工作人员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略去)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依法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