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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亚与王某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王秀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74号原告:王亚,男,汉族,1959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秀皊(玲),女,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曾用名:王秀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王秀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王秀皊(玲)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中药材交易中心21栋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中药材交易中心9栋4号西、东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200907140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共计50万元),并由担保人李英提供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16号住宅楼1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秀皊(玲)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中药材交易中心21栋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中药材交易中心9栋4号西、东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xx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英提供担保的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富荣花园16号住宅楼1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