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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后勤诉福清市阳下街道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行初字第210号起诉人林后勤,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5年9月1日收到起诉人林后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林后勤起诉称:起诉人因福清市人民法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信访,在反映问题过程中,起诉人于2015年3月1日被福清市阳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派出所及后坂村党支部书记从福州市火车站候车室强制抓回并限制人身自由14天,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林后勤起诉请求福清市阳下街道办事处赔偿起诉人车费、误工费、名誉、人格、精神等损失费14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福清市人民政府阳下街道办事处不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权,故起诉人所诉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明显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亦不应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后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松华审判员  蔡友善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庄建萍 来源:百度搜索“”